一、评定基本原则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思想进步;
2、学习勤奋,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不含补考成绩);
3、在规定的学制内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法学法硕),并已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
二、评定办法
1、法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法学法硕),不含委培等人事关系未全部转入我校的研究生。
2、符合《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中各类奖项的相关规定。
3、具体评选指标:
评分指标 | 分值计算方法 |
学习成绩 | 理论课程平均成绩*25% |
论文开题 | 学位论文开题分数*10% |
中期考核 | 第一次中期考核通过为5% |
实践成绩 | 实践阶段成绩*20% |
以上总分为60分 |
科研成果及获奖专利 | 发表作品 (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作者) | 国内公开发表 | 每篇0.5分 |
国内学术会议发言/论文集 | 0.5 |
国际学术会议发言/论文集 | 3 |
CSSCI | 每篇5分 |
专着(独) | 每部30分 |
参编 | 每万字1分 |
合着(第二作者以上) | 每部20分 |
获奖 (仅限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叁等奖前3名) | 校级奖励(以同济大学名义颁发) | 5分 |
地市级奖励 | 每项10分 |
省部级奖励 | 每项20分 |
国家级奖励 | 每项30分 |
发明专利 | 每项10分 |
实用新型专利 | 每项1分 |
外观设计专利 | 每项0.5分 |
学术讲座 | 每次 | 0.2分 |
参与项目 (以结题报告及结题证明为据) | 每项 | 2分 |
在校期间平时表现 | 5分,由教务管理部门会同导师、班主任和学工办综合评定 |
叁、具体评定程序
1、学院在研究生信息系统中发布各类奖项信息,并在学院内发布通知。
2、有意参加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在评选通知发布后,上研究生信息系统申请,同时向班主任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成绩单、论文材料、获奖证明等支撑材料。
3、由班主任组织考核工作,在学生申请阶段结束之后一周内,将奖学金评定分值报法学院学工办,学工办依据奖学金分值排序,按照研究生院下发的名额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提交学院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
4、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四、奖学金的取消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3、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5、未经导师同意自行在校外兼职者;
6、每学年听讲座不满五次者。
五、本细则规定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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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