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晚18时30分,讲座“论《民法典》背景下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于同济大学衷和楼1305教室举行。本次讲座由果冻传染煤九一副教授王倩主持,主讲人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与谈人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沉建峰、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文芳、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粟瑜。果冻传染煤九一院长蒋惠岭教授欢迎了与会嘉宾,法学院的朱冰教授、李丽华老师以及研究生和本科生等人参加了讲座。
王全兴教授从改革开放40余年的历史变迁出发探讨了在新时代背景下民法与劳动法如何分工合作以保护劳动者的问题。当前我国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没有厘清,而劳动法保护又实行“一刀切”模式,对民事雇佣关系和个人劳务关系缺乏专门性规则调整,对网约工等新型用工方式也没有及时回应,劳动者保护的盲区不断扩大。由于《民法典》并没有设定“雇佣合同”或“服务合同”的专门章节,学界对两法关系的探讨更为激烈,就此王全兴教授认为应从比较法视角、法学理论视角、立法视角和法律适用视角来进行解读。
首先,王教授对“两法”产生的历史背景进行了中外比较。在西方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调节由放任自由竞争转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干预,其变迁具有时序性,所以劳动关系法变迁也体现为私法社会化/公法化,劳动法形成了对传统民法的传承和超越,与现代民法分工合作,对劳动交换关系进行分类保护。反之,新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发展不平衡,且与信息化、全球化重迭,叁大法域几乎同时期形成,劳动合同制由固定工制转变而来,劳动关系的调整呈现公法私法化/社会化的特征,劳动法与民法对劳动者保护的分工脱节,劳动法保护范围偏窄,准从属性的独立劳动和独立劳动的保护缺失。
然后,王教授从法理层面分析了“两法”关系。我国现阶段已具备私法社会化理论赖以作用的条件,但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特殊性意味着我国未必完全遵循私法社会化理论,需要结合国情发展私法社会化理论。私法社会化的形式和程度可以分为内设式私法社会化与外接式私法社会化、浅度私法社会化与深度私法社会化等,我国目前缺乏民法体系内的私法社会化,劳动法领域也因为公法路径依赖存在着私法化不足的问题。私法社会化的法律技术路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分工合作,目标是达到私法因素与社会法因素组合的类型化调整,民法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一般规则,劳动法是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特殊规则。
接着,王教授从立法层面详细介绍了对“两法”关系的思考。目前两法分立的特点表现为:劳动法倾斜保护而民法不倾斜保护;以用人单位和组织从属性作为界定劳动法和民法分工的标志;劳动法保护一刀切且保护范围偏窄;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两法”分离导致了灵活就业者保护盲区扩大以及民事雇佣、为个人雇主劳动等未被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等缺陷。因此将来需要重组“两法”的分工合作关系,其实《民法典》设计了两种衔接机制,包括一般法与特别法衔接机制(第11条与第128条)以及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规则衔接机制(第467条),同时也为劳动交换关系调整提供了备选规则。《民法典》还为检视劳动立法中劳动者人格权保护的缺漏提供了参照系、为劳动权利扩容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路径。将来“两法”的立法应该相向推进,对于灵活就业下的非典型劳务关系、民事雇佣关系、准从属性劳务关系、一般劳务关系应该分类调整,分别采用单行法的立法模式来填补保护盲区。配套立法时需要考虑某种劳动交换关系是否以及享受多少劳动基准保护、是否应该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是否纳入职工社保体系等问题。
最后,王教授就“两法”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读。目前劳动立法滞后于民法立法,既加大了补充适用民法的需求,也加重了补充适用民法的风险,对于民事雇佣、个人劳务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如何选择法律适用也值得探讨。就此王全兴教授认为,应坚持一般法补充特别法的方法,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也已经有此类做法,但是在适用过程中应避免民法规范适用的泛化,兼顾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之后,王全兴教授就民法规范补充适用的劳动法思维讲解了若干典型问题,比如劳动争议案件中是否可以对雇主责任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又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承诺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赔偿责任,更为生动地演示了补充适用思维的运用。
在随后的与谈环节中,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沉建峰教授认为王老师的报告解释了现行两法关系形成的背景,提出了很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他认为现行民法对用工关系缺乏关注,劳动法理论存在市场化不足等缺陷,沉教授还就劳动法作为特别私法的相关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劳动法学研究可以为民法学的发展做出贡献。吴文芳研究员在与谈时总结了王老师报告中体现的方法论,比如应该如何摆正事实判断和价值目标关系的问题,另外吴老师认为王老师在谈到“两法”关系的法律适用时形成了一套民法思维与劳动法思维相结合的博大精深的理论,但是在实践应用时将对劳动仲裁员和法官提出很高的挑战。粟瑜老师认为有必要探究欧洲大陆历史上劳动法与民法的形成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理论,有助于理解之后的“新民法”和“新劳动法”的产生,比如劳动关系中从属的基础是什么,另外粟老师还提醒大家注意劳动关系的强外部性特征。
讲座的最后,一位同济毕业的张律师向王教授询问外卖平台中的劳工关系是否应该受劳动法保护以及相关立法趋势,就此王教授认为,平台中的关系是劳动交换关系,平台骑手处于弱势地位,与用人单位间存在从属性,而平台对骑手具有保护义务,对于这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达成了共识,只是对于具体的保护规则安排还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将来应该会有专门立法调整。至此讲座已经持续了整整叁个小时,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